PED类别判定
根据PED附录Ⅱ的规定,承压设备可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四个合格评估等级。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进行操作。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,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:
1设备类型:压力容器,锅炉,压力管道,*附件,压力附件。
2.流体状态:气体或液体(在设备较高工作温度下,若刘的饱和蒸气压不**过0.5bar,则视为液体,否则视为气体)
3流体组别:组别1-危险性流体:易燃,易爆,有毒,和高氧化性;组别2-非危险性流体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。
4.设备较高需用压力PS和体积V或公称尺寸DN
5设备较高工作温度TS
根据以上信息,可根据PED附录Ⅱ中相关图表进行判定。
其中,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,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*的验证机构(notified body)验证。
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*要求:
(1)设计: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,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*。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*系数,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,考虑足够的*裕量。
对足够强度的设计与计算方法,确保*处理和操作,检验方法,排放和放空方法,腐蚀和其它化学侵蚀,磨损,充注和卸放,**出允许范围时的保护,*附件和外部火灾提出了相应要求。
(2)*性连接(焊接):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工艺规程来完成。对于II、III和IV类承压设备,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*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。
(3)无损检测:承压设备*性连接(焊接)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。对于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,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*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。
(4)较终评定;承压设备必须通过目测评估和对相关文件检查的较终检验。较终评定必须包括压力试验,试验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数值。
(5)材料: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。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,说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规范的要点:1)采用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;2)采用按*11章,取得欧洲批准的承压设备材料;3)采用进行专门评定的材料;对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,材料的专门评定必须由授权机构进行。
(6)定量要求:1)许用应力:如对包括正火(正火轧制)钢在内的铁素体钢(不包括细晶粒钢和特殊热处理钢),不得**过2/3计算温度下的屈服极限和5/12的20℃下强度极限下限;2)接头系数:对设备进行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测证实所有接头均无明显缺陷时为1;对设备进行随机无损检测为0.85;对设备只进行外表检查而不作无损检测时为0.7;3)限压装置: 瞬时的压力彼动必须保持在较大许用压力的10%以内; 4)水压试验压力:不得小于根承压设备服务中可能经受的较大载荷,考虑较大许用压力和较大许用温度相应乘以系数1.25或较大许用压力乘以系数1.43,取两者之大值; 5)材料特性:在不**过20℃且不**过较低预定操作温度下作拉伸试验,断裂后其延伸率不小于14%,且其ISO夏比V形试样的冲击破坏能量不低于27J。